军工资质认证
军工认证也就是军工资质条件,是指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能力和资格,也就是进入军方市场的“通行证”或“门槛”。军工认证原有四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后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
“军工三证”申请有先后顺序之分,保密认证是取得许可认证和名录认证的前提条件,第一步应当启动保密认证,然后通过保密认证后根据需求再启动名录认证、许可证认证。军品生产并非总要拿齐“三证”,视企业军品任务类型而定。
一、保密认证(入门条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
军工保密认证分三级:一级保密资格(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受理、审查认证;二、三级保密资格由省保密局会同省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共同负责申请受理、审查认证。
(一)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对于成立未满3年的,若属于重大专项任务型单位、改制并购重组型单位、高科技创新型单位这三类,也可以提出申请。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经理人员以及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容控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间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二)所需要的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申请书;
2、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也可用验资报告、年度报告或者在申请书中对单位财务情况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式代替;
5、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供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需在3年以上(含3年),且土地房产性质合法;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订货合同、技术协议书或意向性协议、意向性研制任务书,各地要求不一)
二、生产许可证认证(法律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生产许可证分二类:
一类许可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申请受理、审查认证;
二类许可由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审查认证。
一类、二类具体分类参照许可目录。同时一类、二类许可需要征求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的意见。
第一类许可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等涉密程度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对武器装备的战技指标起关键作用,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或产品,对于这类产品,国家要严格控制从业单位数量,允许适度竞争。
第二类许可是武器装备的主要分系统和对武器装备战技指标具有重要影响的核心配套产品,国家鼓励充分有效竞争。相关许可专业或产品分类,在许可目录中具体规定。
(一)申请条件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 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申请资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保密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
6、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名录认证(向军方供货资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负责申请受理,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管部门负责审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审批。
名录认证分为A类(原一、二类)、B类(原三类)。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定)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
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需要取得国家质量管理认证证书(通过国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一)申请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五至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1、单位资格审查:(一)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资格;(三)质量管理;(四)财务资金状况;(五)履约信用;(六)保密管理;(七)装备发展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2、对法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法人资质;(二)注册资本与资本构成;(三)组织机构;(四)管理制度;(五)工作场所。
3、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科技管理;(二)人力资源;(三)设备设施;(四)测量设备;(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七)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八)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4、对质量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二)体系文件;(三)质量管理机构;(四)文件管理;(五)管理职责;(六)产品实现;(七)测量、分析和改进。
5、对财务资金状况审查的内容包括:(一)财务管理制度;(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三)财务会计报告;(四)资金运营状况;(五)资产管理状况;(六)相关经费管理。
6、对履约信用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遵纪守法;(二)合同履行;(三)技术服务保障;(四)产品报价;(五)社会责任。
7、对保密管理审查的内容包括:(一)保密组织;(二)保密制度;(三)保密资质;(四)计算机与自动化办公系统;(五)保密检查。
以上军工三证审批时限:6-8个月,有效期限:5年